驾驶自有车辆为公司运输 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商报济南消息 司机驾驶自有车辆为公司运输货物,卸货过程中受伤,双方关系如何认定,又该咋赔偿?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卸货受伤引发的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定作人过错程度,判决定作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5年2月,赵某应A公司要求,驾驶自有车辆为其运输肉制品,约定当日运输四趟,每趟运费200元。第四趟运输时,在A公司租赁的冷库使用手动液压搬运车和升降平台自行卸货过程中,赵某左脚被挤伤,经诊断为拇趾骨骨折等,并进行截肢手术,共计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因A公司未予赔偿,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赵某自行卸货是对其责任的认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赵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为A公司运输货物,由其独立驾驶自有车辆,按A公司要求完成从厂区至冷库的运输及卸货工作,并按完成趟数结算报酬。结合双方结算方式聚焦于工作成果(运输完成)而非对工作过程的控制,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而非赵某主张的劳务关系或A公司主张的运输合同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要求赵某卸货,赵某使用其冷库的升降平台、手动液压搬运车自行卸货,并再由自己操作该升降平台,A公司在指示方面存在一定过失。综合案情,法院酌定A公司对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清晰区分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强调用工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指挥、管理与控制,而承揽关系则重在承揽人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法官提醒,个人在承接临时性工作时应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及相关风险。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定作人),若对工作内容、场所、工具等有特殊要求或指示,应确保其安全性,避免因指示不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无论临时运货还是长期合作,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责任划分等信息,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晓晓
2025年2月,赵某应A公司要求,驾驶自有车辆为其运输肉制品,约定当日运输四趟,每趟运费200元。第四趟运输时,在A公司租赁的冷库使用手动液压搬运车和升降平台自行卸货过程中,赵某左脚被挤伤,经诊断为拇趾骨骨折等,并进行截肢手术,共计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因A公司未予赔偿,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赵某自行卸货是对其责任的认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赵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为A公司运输货物,由其独立驾驶自有车辆,按A公司要求完成从厂区至冷库的运输及卸货工作,并按完成趟数结算报酬。结合双方结算方式聚焦于工作成果(运输完成)而非对工作过程的控制,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而非赵某主张的劳务关系或A公司主张的运输合同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要求赵某卸货,赵某使用其冷库的升降平台、手动液压搬运车自行卸货,并再由自己操作该升降平台,A公司在指示方面存在一定过失。综合案情,法院酌定A公司对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清晰区分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强调用工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指挥、管理与控制,而承揽关系则重在承揽人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法官提醒,个人在承接临时性工作时应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及相关风险。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定作人),若对工作内容、场所、工具等有特殊要求或指示,应确保其安全性,避免因指示不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无论临时运货还是长期合作,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责任划分等信息,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