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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文物保护条例

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

        商报济南消息 1月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条例》提出,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过程。据悉,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条例》,并于2016、2017年两次修改,对加强我省文物管理利用、规范考古活动、强化文物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文物事业发展,我省文物工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已于2026年1月25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说。
  
  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推动构建文物工作新格局。《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鼓励与支持。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明确可以通过设置文物保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信息平台。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条例》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创新规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创新、细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方面工作要求;细化列举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性行为;创新规定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制。加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严把文物“出口”关,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对馆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赠人相关权益作出规定;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回避作出规定。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鼓励合法收藏文物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明确公平对待国有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销售、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定。
  
  细化上位法规定,健全考古管理制度。《条例》规范考古发掘工作。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批准程序,明确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机制。对考古发掘验收、考古资料整理、出土出水文物保管、发现文物的处置等作出规定。
  
  科技赋能突出特色,促进文物研究与活化利用。《条例》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组织开展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等的研究活动,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加强研究阐释。着力推动科技赋能,开展山东特色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拓展沉浸式、互动式等多元化文物展示利用场景。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地落实。《条例》根据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对文物保护法关于不遵守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不履行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