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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房屋,拖欠五个月房租 员工代签合同是否担责?

        商报济南消息 “拖欠了这么多年的租金终于有着落了。”近日,当事人郑某某将锦旗送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李朝霞法官手中。
  
  该案源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年10月,郑某某将房屋租赁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代表与郑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房租3000元,租期一年。合同落款承租方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但未加盖公司公章。2022年10月,某建筑工程公司退租,但仍拖欠郑某某5个月房租,共计15000元。事后,郑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催要房租未果,无奈之下,郑某某将王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长清法院。
  
  受理案件后,李朝霞细致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原被告双方对租金数额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租支付主体。王某某认为,虽然是自己出面和郑某某签订合同,但是是根据公司安排,系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付款,且前期租金均是公司支付,和自己无关。某建筑工程公司坚称,王某某与郑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公司公章,是王某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某与郑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系代表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即支付了部分租金,系以实际行动对王某某代表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关于郑某某主张王某某对欠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郑某某支付租金1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下一步,长清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时刻秉持“如我在诉”情怀,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