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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赡养”遇纠纷 谁来守护老人的晚年

        商报济南消息 赡养父母,作为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传统美德,早已融入我们民族的道德血脉与文化基因,这不仅是情感上的关怀与回馈,更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部分子女以经济困难、家庭矛盾、时间不足等各种理由推诿、逃避责任,严重伤害了父母的感情,破坏了家庭和谐,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
  
  88岁的黄某与其丈夫育有三子,且三人均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老人的能力。2021年,黄某丈夫去世后,三人协商约定按照每人每月将黄某接往各自住所赡养10天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轮流赡养的模式一直持续至2025年5月24日,后因次子与三子发生争执,黄某一直由次子独自赡养,长子与三子未再履行约定接母亲同住,也未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当地村委会多次介入调解,仍未能化解纠纷。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年近九十,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多子女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在赡养父母方面多沟通、多协商,共同承担赡养责任,为父母安养晚年承担应有的责任。基于此,根据黄某及其三子的意愿,法院认定,三子每人每月将黄某接往各自住所轮流赡养10天;黄某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根据支付凭证确定的数额,三子各承担三分之一。考虑到黄某年事已高,为避免轮流赡养沦为“悬空的赡养”,从被赡养人黄某切身利益出发,避免子女为赡养问题再起争执,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结合黄某的实际需要、子女的抚养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一并认定未按期将黄某接往自己住所进行赡养的子女,应按照每10天300元的标准向黄某支付赡养费。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财产分配、子女经济状况、兄弟姐妹多寡、过往家庭矛盾等任何理由而免除或打折。在多子女家庭中,兄弟姐妹更应成为彼此的支持而非推诿的借口。大家应当发扬手足之情,相互尊重、理解与扶持,在赡养父母这一共同责任上积极沟通、真诚协商,形成合力。父母晚年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保障,更是精神慰藉与家庭温暖。拒不履行义务者,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更将受到法律的刚性约束与制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