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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再育钱包“告急” 抚养费能“砍价”吗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小李的母亲张某、父亲李某于2020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李随其母亲张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李可独立生活。自2023年1月起,李某开始拖欠抚养费,2023年8月份,张某通过诉讼拿到小李2023年1—8月抚养费共计48000元。但自2023年9月起李某再次拖欠抚养费,小李和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再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官,我创业失败,实在拿不出余钱,经济宽裕了一块给可以吗?”李某表示。“这是借口,去年,李某再婚并生育,他只是不想再承担抚养小李的义务。”张某坚持认为李某是逃避责任。“我要反诉,申请降低抚养费至2000元每月。”听到张某的不满和埋怨,李某当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小李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以贷款创业失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主张降低抚养费至2000元的反诉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申请的50万元创业贷款于2023年6月结清,根据李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纳税记录等证据,可证实其目前月收入约2万元,不能证明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另再婚后还有子女需要抚养,亦不是降低支付抚养费标准的法定事由,故李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48000元,自5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小李抚养费6000元,至小李可独立生活为止,并驳回李某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的反诉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