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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锻炼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担?

法官提醒:健身俱乐部应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商报济南消息 如果在健身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1岁的小方2025年2月28日在其学校附近某健身俱乐部办理健身卡,缴纳会费550元,双方签订《XX健身俱乐部会员服务合约》,约定:“会员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借用、转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4月16日下午,小方前往该健身俱乐部进行锻炼,在卧推哑铃锻炼完毕,放置器械时,被散落在地上的其他健身器材挤压,导致小拇指受伤。事发后,小方前往某医院进行缝合包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小拇指末节裂伤、甲床裂伤,建议休养半个月。”4月18日至5月2日期间,小方多次到该医院换药,共计支出医药费约1174元。事故发生后,小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与该健身俱乐部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该健身俱乐部签订的合约,退还会费,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
  
  某健身俱乐部认为,事发时,健身器材不存在损坏情形,可以正常使用。同时,也在健身区域显眼位置张贴了《健身须知警示牌》,已明确告知相关器械操作规范和风险,已尽到安全警示责任,俱乐部不存在任何管理疏漏,事故发生与俱乐部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某健身俱乐部的监控记录,录像显示,小方在使用哑铃的过程中,健身器材周围地面哑铃摆放凌乱,小方在躺卧姿势下放置哑铃时被周边散落在地上的哑铃挤伤手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健身俱乐部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场地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散落在地面上的可能影响运动安全的器械应当及时收纳管理,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巡视消费者运动情况,并对不当或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同时,小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应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使用健身器材时应观察周围情况以保障自身安全。关于会员费退还问题,双方签订的《某健身俱乐部会员服务合约》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是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认定无效。服务合约期限为两年,根据小方的实际使用时长占比,扣除相应费用后,判令健身俱乐部退还小方会员费515元。综上,法院判定小方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某健身俱乐部承担70%(1174元×70%≈822元)的赔偿责任,并退还小方会员费515元。
  
  法官提醒,健身俱乐部作为营业性经营场所,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定期对场地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广大健身爱好者也应提高对周边环境、运动器械等的安全意识,根据自身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体能训练,以达到安全、健康的训练目的。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