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违约
商报济南消息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民生安全的保障。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公正司法助推建筑行业发展,并对市场主体依法履约起到了警示作用。
2023年10月,薛某与A公司签订《幕墙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薛某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幕墙施工,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其中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时,由A公司无息支付给薛某。工程于2023年12月竣工,A公司支付了5.5万元工程款。之后,薛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A公司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
A公司辩称:薛某主张的1.5万元未扣除3500元质保金,不应全额支付;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曾通知薛某维修但遭拒绝,导致与业主未能结算,因此不同意支付余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已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施工款项,已构成违约。A公司若认为薛某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法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薛某主张的1.5万元工程款中,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应扣除3500元质保金。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薛某工程款1.15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施工方已完成施工并交付,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随即产生。发包方若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应依法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方式,主张减少价款、要求维修或赔偿损失,而不能简单地以“拒付尾款”作为自力救济的手段。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明确合同内容、严格依约履行,并依法处理争议,是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关键,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基础。
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质量标准、质保金返还条件等核心条款作出清晰约定。若条款模糊,易引发后续争议,如发包方拖延付款或承包方拒绝维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义务。承包方须按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符合质量的工程,发包方则须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生争议时,应准确区分争议类型并选择合法解决方式,避免混淆问题导致处理延误。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质量问题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若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缺陷,应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凭验收记录、维修通知等证据请求维修或赔偿;而承包方追索工程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魏震 靳如洁
2023年10月,薛某与A公司签订《幕墙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薛某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幕墙施工,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其中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时,由A公司无息支付给薛某。工程于2023年12月竣工,A公司支付了5.5万元工程款。之后,薛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A公司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
A公司辩称:薛某主张的1.5万元未扣除3500元质保金,不应全额支付;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曾通知薛某维修但遭拒绝,导致与业主未能结算,因此不同意支付余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已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施工款项,已构成违约。A公司若认为薛某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法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薛某主张的1.5万元工程款中,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应扣除3500元质保金。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薛某工程款1.15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施工方已完成施工并交付,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随即产生。发包方若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应依法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方式,主张减少价款、要求维修或赔偿损失,而不能简单地以“拒付尾款”作为自力救济的手段。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明确合同内容、严格依约履行,并依法处理争议,是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关键,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基础。
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质量标准、质保金返还条件等核心条款作出清晰约定。若条款模糊,易引发后续争议,如发包方拖延付款或承包方拒绝维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义务。承包方须按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符合质量的工程,发包方则须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生争议时,应准确区分争议类型并选择合法解决方式,避免混淆问题导致处理延误。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质量问题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若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缺陷,应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凭验收记录、维修通知等证据请求维修或赔偿;而承包方追索工程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魏震 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