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亩六分地的家庭纷争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孔村法庭副庭长韩新宇审理此案

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后期因收益问题,老母亲要与儿子打官司,并要回自己那四分之一的土地,这事儿该咋办?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母亲起诉儿子索要一亩六分地
好好的一家子,为何对簿公堂?一切都是钱闹得。贾芳芳(化名)与齐柏柏(化名)是母子关系,也是贾芳芳与老伴齐刚的独子。老齐生前作为户主代表曾对其家庭承包的6.4亩土地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的共有人为贾芳芳和齐柏柏,然而老齐却因病于2015年离世。自老齐去世后,该家庭户成员变为齐柏柏、齐柏柏之妻以及两人的儿子还有贾芳芳四人。其中,齐柏柏的儿子为肢体一级伤残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据了解,2017年9月1日,齐柏柏曾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载明:土地流转面积为6.4亩;土地流转期限为12 年,自2017 年9月1日起至2029 年9月1日止;流转价款为每亩每年1000元。自家地有收益,本是好事儿,却因土地收益问题,贾芳芳与儿子齐柏柏发生了矛盾,贾芳芳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儿子齐柏柏起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齐柏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属于自己的那1.6 亩土地,并自2025 年1月1日起返还该宗土地收益每年每亩1600元至该宗土地实际交付贾芳芳为止。
平等享有不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贾芳芳主张的返还其1.6亩承包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而非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个人所取得。具体到本案,原告贾芳芳主张被告齐柏柏返还1.6亩土地,实质上属于分户请求,该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因此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案涉土地收益,法院认为,承包地收益应用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所需,因此平等享有收益不宜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本案中,原、被告所在的农户所经营的6.4亩土地每年的流转收益为6400元,现该户有4 名家庭成员,原、被告本就是一家人,以促进家庭和睦为前提,综合考量各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所需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齐柏柏作为收取土地流转款的农户代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9 月1 日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土地收益1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贾芳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秉持“家庭和睦优先”原则
本案承办法官,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孔村法庭副庭长韩新宇表示,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分别为承包主体资格与收益分配规则,而裁判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温度。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基本单位,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仅代表承包初始时的家庭成员构成,但随着时间推移,家庭结构可能因婚嫁、生育、死亡等自然变化而调整。此时,承包地的权属仍归“户”整体所有,而非自动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割。若个别成员要求“分户”或单独划分土地,实质是改变承包主体资格,这不仅涉及家庭内部协商,更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定程序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无权直接干预。
其次,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平等”并非数学意义上的绝对平均,而是动态平衡的公平。具体到本案,案涉土地年流转收益6400元由4名家庭成员共享,表面看每人应得1600元(6400元÷4人),但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各成员的实际生活需求。齐柏柏的儿子作为一级伤残人员且享受低保,其生活几乎完全依赖家庭供养;贾芳芳年迈体弱,缺乏其他收入来源,二人均属需要倾斜保障的弱势群体。若机械适用“平均分配”原则,可能造成弱势成员生活困难,违背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立法初衷。因此,法院酌定齐柏柏每年支付贾芳芳1000元收益,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亦为齐柏柏的儿子等其他成员预留必要份额,实现“倾斜保护”与“整体公平”的平衡。
为此,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两点:其一,若遇承包地调整、分户等诉求,务必先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申请政府调解或裁决,切勿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分割承包地——此类诉求往往因超出民事受案范围而被驳回,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延误问题解决。其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应秉持“家庭和睦优先”原则,家庭成员间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按需分配、阶梯式分配等灵活方式;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官会综合考量成员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而非简单按人数均分。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母亲起诉儿子索要一亩六分地
好好的一家子,为何对簿公堂?一切都是钱闹得。贾芳芳(化名)与齐柏柏(化名)是母子关系,也是贾芳芳与老伴齐刚的独子。老齐生前作为户主代表曾对其家庭承包的6.4亩土地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的共有人为贾芳芳和齐柏柏,然而老齐却因病于2015年离世。自老齐去世后,该家庭户成员变为齐柏柏、齐柏柏之妻以及两人的儿子还有贾芳芳四人。其中,齐柏柏的儿子为肢体一级伤残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据了解,2017年9月1日,齐柏柏曾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载明:土地流转面积为6.4亩;土地流转期限为12 年,自2017 年9月1日起至2029 年9月1日止;流转价款为每亩每年1000元。自家地有收益,本是好事儿,却因土地收益问题,贾芳芳与儿子齐柏柏发生了矛盾,贾芳芳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儿子齐柏柏起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齐柏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属于自己的那1.6 亩土地,并自2025 年1月1日起返还该宗土地收益每年每亩1600元至该宗土地实际交付贾芳芳为止。
平等享有不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贾芳芳主张的返还其1.6亩承包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而非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个人所取得。具体到本案,原告贾芳芳主张被告齐柏柏返还1.6亩土地,实质上属于分户请求,该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因此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案涉土地收益,法院认为,承包地收益应用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所需,因此平等享有收益不宜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本案中,原、被告所在的农户所经营的6.4亩土地每年的流转收益为6400元,现该户有4 名家庭成员,原、被告本就是一家人,以促进家庭和睦为前提,综合考量各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所需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齐柏柏作为收取土地流转款的农户代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9 月1 日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土地收益1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贾芳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秉持“家庭和睦优先”原则
本案承办法官,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孔村法庭副庭长韩新宇表示,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分别为承包主体资格与收益分配规则,而裁判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温度。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基本单位,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仅代表承包初始时的家庭成员构成,但随着时间推移,家庭结构可能因婚嫁、生育、死亡等自然变化而调整。此时,承包地的权属仍归“户”整体所有,而非自动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割。若个别成员要求“分户”或单独划分土地,实质是改变承包主体资格,这不仅涉及家庭内部协商,更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定程序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无权直接干预。
其次,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平等”并非数学意义上的绝对平均,而是动态平衡的公平。具体到本案,案涉土地年流转收益6400元由4名家庭成员共享,表面看每人应得1600元(6400元÷4人),但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各成员的实际生活需求。齐柏柏的儿子作为一级伤残人员且享受低保,其生活几乎完全依赖家庭供养;贾芳芳年迈体弱,缺乏其他收入来源,二人均属需要倾斜保障的弱势群体。若机械适用“平均分配”原则,可能造成弱势成员生活困难,违背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立法初衷。因此,法院酌定齐柏柏每年支付贾芳芳1000元收益,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亦为齐柏柏的儿子等其他成员预留必要份额,实现“倾斜保护”与“整体公平”的平衡。
为此,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两点:其一,若遇承包地调整、分户等诉求,务必先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申请政府调解或裁决,切勿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分割承包地——此类诉求往往因超出民事受案范围而被驳回,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延误问题解决。其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应秉持“家庭和睦优先”原则,家庭成员间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按需分配、阶梯式分配等灵活方式;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官会综合考量成员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而非简单按人数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