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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花和烟丝”构成贩卖毒品罪!

        商报济南消息 大部分人提到“毒品”一词,第一反应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及大麻等,而“花儿”作为花朵或美好事物的代名词,竟然也是一种新型毒品的代号。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花和烟丝”案件。
  
  2024年3月,黄某向刘某出售了7包共计1余克的“花和烟丝”,两日后,其又从龙某处购买了20包“花和烟丝”,在匀出5包供自己吸食后,黄某将剩余“花和烟丝”送至与刘某约定的交易地点,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现场查获黄某贩卖的“花和烟丝”净重共计4余克。经检验,黄某贩卖的“花和烟丝”中含有5F-EDMB-PICA(合成大麻素)成分。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承办法官表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稀释后能产生兴奋、快感、致幻等效果。现广泛存在以“烟丝”“花儿”“茶叶”“头发”等为代号的毒品,主要成分是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具备更强的成瘾性。钢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罪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院对贩毒“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守护无毒净土的决心。作为社会公众,亦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禁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负责。健康无价,切勿以身试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