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禁毒
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连续七年下降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同时公布多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12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625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率为21.12%,高于普通刑事案件。2024年,全省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为4.48%,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通过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连续七年稳步下降,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大型制毒犯罪案件亦呈减少趋势。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滥用群体年轻化
“零包贩卖”比例增加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例如: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滥用群体出现年轻化趋势以及“零包贩卖”式毒品犯罪比例增加。
发布会上,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介绍,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呈超越传统毒品犯罪案件趋势。“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含涉及麻精药品犯罪的案例,滥用麻精药品案件及其次生案件成因复杂,涉及到管理、运输等各个方面,需引起足够重视。”罗莹说。
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对吸毒危害后果无充分认识,对网络涉药物滥用等不良信息缺少辨识能力,一旦沾染毒品,容易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不但影响身心健康,更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学校、家长需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积极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各类成瘾性物质。
随着对毒品犯罪的强力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越来越少,“零包贩卖”式的毒品犯罪占比增大,特点为涉案毒品数量少但交易次数多,此类犯罪中,虽然总的毒品贩卖数量不多,但犯罪分子的行为对毒品贩卖网络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致使毒品最终流向吸食毒品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故对此类犯罪亦要根据犯罪分子多次贩卖的情节加重处罚,进行严厉打击。
毒品也有“平替”?
精神药品勿滥用
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杨扬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替代滥用。安眠酮就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发布会上发布的案例中不乏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中,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单独或者交叉结伙,在省内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运送、贩卖给内蒙古、河南等地毒品买家。王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是毒品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是累犯、毒品再犯,共组织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2021年至2023年,刘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曲马多、氟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购买,或者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邮购。其间,刘某明知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意图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法分子,仍对外出售牟利,并向他人传授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人昏迷、失忆的具体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贩卖牟利,违反海关规定,从境外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明知他人系吸毒成瘾人员仍多次将上述精神药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将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麻精药品滥用会严重危害滥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法院对刘某依法打击,彰显了坚决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立场。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朋友,在KTV、酒吧等人员众多的开放式场所,对入口的食物、饮品应谨慎辨别,提高安全意识。
盲目减肥走捷径
当心“美丽有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快速瘦身”“十天瘦成小蛮腰”等夸张广告用语很容易俘获爱美人士的心。为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他们往往寄希望于减肥产品,殊不知市场上的减肥产品鱼目混珠,快速见效以及光鲜包装的背后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
发布会上通报的案例中,就有不法分子搭上了“减肥”这趟车。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分别从上线购买无产品合格手续的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均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楠。张某楠又将上述减肥药销售给多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张某楠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麻黄碱类物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此类成分的减肥药会造成服用者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慌、头晕、排尿困难等多种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对于生产、销售上述减肥药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要选择健康的健身路径,勿因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走捷径,一旦造成身体损害则悔之晚矣。
贩卖毒品企图逃避刑罚
“零口供”如何定罪?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企图逃避刑事处罚。法院结合买家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正告那些妄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滥用群体年轻化
“零包贩卖”比例增加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例如: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滥用群体出现年轻化趋势以及“零包贩卖”式毒品犯罪比例增加。
发布会上,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介绍,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呈超越传统毒品犯罪案件趋势。“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含涉及麻精药品犯罪的案例,滥用麻精药品案件及其次生案件成因复杂,涉及到管理、运输等各个方面,需引起足够重视。”罗莹说。
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对吸毒危害后果无充分认识,对网络涉药物滥用等不良信息缺少辨识能力,一旦沾染毒品,容易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不但影响身心健康,更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学校、家长需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积极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各类成瘾性物质。
随着对毒品犯罪的强力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越来越少,“零包贩卖”式的毒品犯罪占比增大,特点为涉案毒品数量少但交易次数多,此类犯罪中,虽然总的毒品贩卖数量不多,但犯罪分子的行为对毒品贩卖网络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致使毒品最终流向吸食毒品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故对此类犯罪亦要根据犯罪分子多次贩卖的情节加重处罚,进行严厉打击。
毒品也有“平替”?
精神药品勿滥用
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杨扬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替代滥用。安眠酮就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发布会上发布的案例中不乏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中,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单独或者交叉结伙,在省内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运送、贩卖给内蒙古、河南等地毒品买家。王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是毒品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是累犯、毒品再犯,共组织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2021年至2023年,刘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曲马多、氟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购买,或者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邮购。其间,刘某明知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意图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法分子,仍对外出售牟利,并向他人传授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人昏迷、失忆的具体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贩卖牟利,违反海关规定,从境外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明知他人系吸毒成瘾人员仍多次将上述精神药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将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麻精药品滥用会严重危害滥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法院对刘某依法打击,彰显了坚决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立场。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朋友,在KTV、酒吧等人员众多的开放式场所,对入口的食物、饮品应谨慎辨别,提高安全意识。
盲目减肥走捷径
当心“美丽有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快速瘦身”“十天瘦成小蛮腰”等夸张广告用语很容易俘获爱美人士的心。为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他们往往寄希望于减肥产品,殊不知市场上的减肥产品鱼目混珠,快速见效以及光鲜包装的背后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
发布会上通报的案例中,就有不法分子搭上了“减肥”这趟车。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分别从上线购买无产品合格手续的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均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楠。张某楠又将上述减肥药销售给多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张某楠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麻黄碱类物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此类成分的减肥药会造成服用者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慌、头晕、排尿困难等多种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对于生产、销售上述减肥药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要选择健康的健身路径,勿因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走捷径,一旦造成身体损害则悔之晚矣。
贩卖毒品企图逃避刑罚
“零口供”如何定罪?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企图逃避刑事处罚。法院结合买家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正告那些妄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