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变“凶宅”,损失谁承担?
商报济南消息 房屋承载着安居乐业的朴素愿景,寄托着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期许。倘若新房未使用前发生意外事件,影响房屋价值,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2023年12月,吴某花费193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着手装修。次月,吴某与A公司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从A公司采购家用电梯一部,价格7万元,质量保证期1年(自安装调试完成起算)。2024年7月6日,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双方签订《工程完工确认单》,开始执行为期1年的免费维保期。2024年9月,因电梯出现运行故障,唐某与王某受A公司指派前往维修电梯,唐某在维修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吴某认为A公司侵权导致其新房变成“凶宅”,房产出售大幅贬值,随后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租房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A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吴某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首先,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质量保证期作出约定,《工程完工确认单》也明确自2024年7月6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年的免费维保期,事故发生时尚在维保期内。案外人唐某前往维修电梯是根据A公司的安排,其在维修期间受伤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故是因A公司的维修行为所致,因此A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定作合同》约定A公司负有维修义务,其将该义务分包给第三人,并未告知吴某,该约定不对吴某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唐某在维修期间未佩戴安全用具,另一维修人员亦不具备维修电梯的资质,A公司在维修人员的安排上存在过错。
再次,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有的购买者对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带有抵触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转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本案中,案外人唐某在涉案房屋内受伤后死亡,会导致涉案房屋价值受到损害。
最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系因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A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综上,吴某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某主张房屋购买价格为193万元,由转账记录、收到条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吴某主张的装修费用,考虑房屋面积、装修中附属物和可搬离物的不同,酌情认定为40万元,房屋总价值为233万元(193万元+40万元)。综合考虑A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房屋总价值的10%认定贬值损失,数额为233000元(233万元×10%)。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因吴某名下有可以居住的其他房屋,在外租赁并非其必然产生的损失,对吴某主张的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房屋贬值损失233000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员额法官赵雪静提醒,万家灯火暖,安全是底线。房主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建议核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行业资质等,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及违约赔偿条款。施工企业要强化安全培训,落实防护措施,加强现场监管,以小细节防范大风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2023年12月,吴某花费193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着手装修。次月,吴某与A公司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从A公司采购家用电梯一部,价格7万元,质量保证期1年(自安装调试完成起算)。2024年7月6日,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双方签订《工程完工确认单》,开始执行为期1年的免费维保期。2024年9月,因电梯出现运行故障,唐某与王某受A公司指派前往维修电梯,唐某在维修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吴某认为A公司侵权导致其新房变成“凶宅”,房产出售大幅贬值,随后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租房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A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吴某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首先,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质量保证期作出约定,《工程完工确认单》也明确自2024年7月6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年的免费维保期,事故发生时尚在维保期内。案外人唐某前往维修电梯是根据A公司的安排,其在维修期间受伤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故是因A公司的维修行为所致,因此A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定作合同》约定A公司负有维修义务,其将该义务分包给第三人,并未告知吴某,该约定不对吴某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唐某在维修期间未佩戴安全用具,另一维修人员亦不具备维修电梯的资质,A公司在维修人员的安排上存在过错。
再次,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有的购买者对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带有抵触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转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本案中,案外人唐某在涉案房屋内受伤后死亡,会导致涉案房屋价值受到损害。
最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系因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A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综上,吴某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某主张房屋购买价格为193万元,由转账记录、收到条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吴某主张的装修费用,考虑房屋面积、装修中附属物和可搬离物的不同,酌情认定为40万元,房屋总价值为233万元(193万元+40万元)。综合考虑A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房屋总价值的10%认定贬值损失,数额为233000元(233万元×10%)。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因吴某名下有可以居住的其他房屋,在外租赁并非其必然产生的损失,对吴某主张的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房屋贬值损失233000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员额法官赵雪静提醒,万家灯火暖,安全是底线。房主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建议核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行业资质等,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及违约赔偿条款。施工企业要强化安全培训,落实防护措施,加强现场监管,以小细节防范大风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