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未签订书面合同,还能追回货款吗?

        商报济南消息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十分常见,买卖双方有时出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等原因,不再签订书面合同,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呢?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A公司多次向B公司供应不同型号的棉纱共计1358吨,累计总货款2782万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截至2021年7月31日,B公司共计向A公司支付货款2752万元,尚欠30万元未支付。A 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2024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案外人C公司向A公司购买棉纱后,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B公司,B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30万元及利息。B公司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石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自2019年起持续至2021年,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A公司提交的提货记录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欠款数额30万元属实,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A公司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B公司辩称其与案外人C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行为,可以通过其他能够证明交易事实存在的证据,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和收集以下证据: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且凭证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在买卖交易中,双方还是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以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