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6年后连本带息能有7万元,结果现金价值只有2万多
太平洋人寿代理人被指“销售误导”

(资料图)
点击查看原图 “当初投保的时候,代理人说6年后账户上合计有7万元,到这个时间我一看,2万元的‘利息’确实到账了,但是当初投保的5万元,现金价值只有2万多元。”近日,山东济宁兖州的李先生向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及黑猫投诉平台联合投诉称,自己6年前购买太平洋人寿的鑫满意年金险(分红型),到了代理人承诺的时间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代理人推销时承诺的相差甚远,质疑太平洋人寿代理人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杜姿霖
产品宣称高收益
到期后收益不及预期的40%
“代理人告诉我这款产品年化利息有4%,每年存1万元,存满5年后,从第5年开始返1万元,共返2年,到第6年时卡中余额就有7万元了,比银行卡还好用,随用随取,取出来的钱等有钱后再补上即可。”
李先生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2019年1月1日,自己在太平洋人寿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名为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产品,2024年底,李先生查询保单时发现,卡中只有2万多的现金价值,“这与保险代理人当时承诺的金额相差太大了。”
“这个保险代理人是我的邻居,出于对邻居的信任,我当时在办理业务时也没有录音录像。”据李先生回忆,代理人除了在推销环节存在夸大收益的情况,产品投保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违规行为,“当时是保险代理人拿着我妻子的手机办的,只有签字的时候把手机还给我妻子,让她签了字。”
李先生表示,“办理业务的时候,她告诉我,‘这些条款都是一样的,你们也看不懂’,只需要在电话回访的时候说保单条款都已清楚,满意保险代理人的服务就可以。”但当李先生收到合同发现部分内容与代理人所述不一致想要退保时,代理人告诉李先生:“你都签了字,就只能按合同执行。”
代理人话术与保单条款不符
投保人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据了解,李先生投保的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推出的一款年金险产品。记者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获悉,目前太平洋人寿2018版、2020版两款“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的销售状态为“停用”“停售”。
据可查资料,这款产品适合0—58周岁的投保人,提供多种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选择,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收益和保险保障。
记者查询保险合同后发现,李先生选择了5年交费期,每年保费1万元,代理人所提及的“投保后的2万元收益”,实际上是该产品的祝贺金。
保险合同显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一栏中,名为“祝贺金”的条款显示,“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确实分别在2023年初、2024年初收到了太平洋人寿给付的1万元祝贺金,但到了2024年底,李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该款产品的现金价值只有2万多元。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据合同条款,“第5保单年度末,产品现金价值为26678元”,保险代理人当初向李先生宣称“到第6年,卡中共有7万元”的条款没有在保单中体现。
记者注意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除李先生已经领取到祝贺金外,该产品还包括自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的“祝福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还将给付5万元“祝寿金”。
发现产品收益与当初代理人推销承诺不符后,李先生联系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公司回复称最多只能给我退4万元钱”,李先生表示,自己对这一结果不满意,拨打12378电话进行投诉,此后,太平洋人寿联系李先生表示,可为其退回保费4.3万元。
采访中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代理人说比银行卡好用,收益很高,我才买了这款保险产品,结果存到现在,连本金也收不回来,这些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本报记者介入后
太平洋人寿回复称已协商处理
李先生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太平洋人寿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规范代理人的销售行为?3月27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到太平洋人寿山东分公司,就以上问题进行核实。
太平洋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核查后回复记者称:“保单显示,这份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李先生妻子,李先生为受益人。”该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出具的《投保人投诉事项说明情况》(以下简称“《事项说明情况》”)显示,“销售流程符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及太平洋人寿合规要求,未发现销售误导行为,客户保单签订和回访过程合法有效。”
《事项说明情况》显示,太平洋人寿济宁中支通过调取投保影像、查阅销售档案、询问销售人员及客户等多渠道进行调查,“经核实,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严格遵循销售规范,向客户详细介绍了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缴费方式、保险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发现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或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此外,该负责人向记者明确了投保人保单签署和签收时间并表示:“投保单、回执电子签字均为投保人本人签字;投、被保险人、受益人证件均为原件拍摄;投、被保险人通过APP人脸识别回访且本人头像清晰。在APP回访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红利是不明确的,收益是演示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演示,退保按照现金价值退还。’”
截至发稿前,在本报介入下,李先生与太平洋人寿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撤销了对太平洋人寿公司的投诉。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若想收获投保人对险企的信赖,除了研发适合客户的产品外,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也是一项长期且必要的工程;而对于投保人来说,则需明确自身的投保需求类型,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配的保险产品。
【律师建议】
寿险分红型产品,不能仅将其当作投资产品
“投保人要清楚一点,寿险分红型产品首先是保险,能够提供身故或全残等保障,其次才是分红这个附加功能。”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刘效宇接受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效宇表示,投保人应先评估自身和家庭的风险状况,如家庭经济支柱的责任、债务情况等,确定需要的保障额度,再考虑分红的预期,不能仅将其当作投资产品。
对于代理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操作是否合规、投保人发现代理人所述与保单不一致等问题,刘效宇建议,鉴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单多为制式合同,相关核心条款尤其是对限制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在参保时应格外注意,“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承诺,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保存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免后续保险合同履行时产生争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杜姿霖
产品宣称高收益
到期后收益不及预期的40%
“代理人告诉我这款产品年化利息有4%,每年存1万元,存满5年后,从第5年开始返1万元,共返2年,到第6年时卡中余额就有7万元了,比银行卡还好用,随用随取,取出来的钱等有钱后再补上即可。”
李先生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2019年1月1日,自己在太平洋人寿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名为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产品,2024年底,李先生查询保单时发现,卡中只有2万多的现金价值,“这与保险代理人当时承诺的金额相差太大了。”
“这个保险代理人是我的邻居,出于对邻居的信任,我当时在办理业务时也没有录音录像。”据李先生回忆,代理人除了在推销环节存在夸大收益的情况,产品投保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违规行为,“当时是保险代理人拿着我妻子的手机办的,只有签字的时候把手机还给我妻子,让她签了字。”
李先生表示,“办理业务的时候,她告诉我,‘这些条款都是一样的,你们也看不懂’,只需要在电话回访的时候说保单条款都已清楚,满意保险代理人的服务就可以。”但当李先生收到合同发现部分内容与代理人所述不一致想要退保时,代理人告诉李先生:“你都签了字,就只能按合同执行。”
代理人话术与保单条款不符
投保人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据了解,李先生投保的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推出的一款年金险产品。记者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获悉,目前太平洋人寿2018版、2020版两款“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的销售状态为“停用”“停售”。
据可查资料,这款产品适合0—58周岁的投保人,提供多种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选择,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收益和保险保障。
记者查询保险合同后发现,李先生选择了5年交费期,每年保费1万元,代理人所提及的“投保后的2万元收益”,实际上是该产品的祝贺金。
保险合同显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一栏中,名为“祝贺金”的条款显示,“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确实分别在2023年初、2024年初收到了太平洋人寿给付的1万元祝贺金,但到了2024年底,李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该款产品的现金价值只有2万多元。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据合同条款,“第5保单年度末,产品现金价值为26678元”,保险代理人当初向李先生宣称“到第6年,卡中共有7万元”的条款没有在保单中体现。
记者注意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除李先生已经领取到祝贺金外,该产品还包括自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的“祝福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还将给付5万元“祝寿金”。
发现产品收益与当初代理人推销承诺不符后,李先生联系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公司回复称最多只能给我退4万元钱”,李先生表示,自己对这一结果不满意,拨打12378电话进行投诉,此后,太平洋人寿联系李先生表示,可为其退回保费4.3万元。
采访中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代理人说比银行卡好用,收益很高,我才买了这款保险产品,结果存到现在,连本金也收不回来,这些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本报记者介入后
太平洋人寿回复称已协商处理
李先生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太平洋人寿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规范代理人的销售行为?3月27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到太平洋人寿山东分公司,就以上问题进行核实。
太平洋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核查后回复记者称:“保单显示,这份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李先生妻子,李先生为受益人。”该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出具的《投保人投诉事项说明情况》(以下简称“《事项说明情况》”)显示,“销售流程符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及太平洋人寿合规要求,未发现销售误导行为,客户保单签订和回访过程合法有效。”
《事项说明情况》显示,太平洋人寿济宁中支通过调取投保影像、查阅销售档案、询问销售人员及客户等多渠道进行调查,“经核实,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严格遵循销售规范,向客户详细介绍了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缴费方式、保险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发现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或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此外,该负责人向记者明确了投保人保单签署和签收时间并表示:“投保单、回执电子签字均为投保人本人签字;投、被保险人、受益人证件均为原件拍摄;投、被保险人通过APP人脸识别回访且本人头像清晰。在APP回访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红利是不明确的,收益是演示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演示,退保按照现金价值退还。’”
截至发稿前,在本报介入下,李先生与太平洋人寿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撤销了对太平洋人寿公司的投诉。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若想收获投保人对险企的信赖,除了研发适合客户的产品外,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也是一项长期且必要的工程;而对于投保人来说,则需明确自身的投保需求类型,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配的保险产品。
【律师建议】
寿险分红型产品,不能仅将其当作投资产品
“投保人要清楚一点,寿险分红型产品首先是保险,能够提供身故或全残等保障,其次才是分红这个附加功能。”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刘效宇接受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效宇表示,投保人应先评估自身和家庭的风险状况,如家庭经济支柱的责任、债务情况等,确定需要的保障额度,再考虑分红的预期,不能仅将其当作投资产品。
对于代理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操作是否合规、投保人发现代理人所述与保单不一致等问题,刘效宇建议,鉴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单多为制式合同,相关核心条款尤其是对限制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在参保时应格外注意,“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承诺,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保存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免后续保险合同履行时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