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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须向开发区“放权”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已于1月1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这一消息是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当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在会上表示,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作了规范,要求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同时明确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优化“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对经济管理权限下放作了规定,要求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规定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条例单设规划建设一章,明确要求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对全省开发区总体规划、各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作了规定。并对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整合托管、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等作了规范。
  
  条例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健全成果转化机制、推进校企融合发展等规定,强化科技引领、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规定企业梯度培育、四链深度融合、打造产业集群、坚持绿色低碳等内容,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完善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 开发区应当综合采用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