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30余万户
我省企业信用“宝典”大升级
商报济南消息 12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深化信用赋能相关政策。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吹风会上获悉,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着眼于经营主体在信用政策方面的迫切需求,增加信用修复、信用激励有关措施,为经营主体发展赋能增效。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着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强化信用助企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朝波介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举办信用宣传活动1430余场次,对250.7万户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规提醒,对2.9万户经营主体实施容错纠错等柔性监管措施,向金融机构推送合规经营、信用风险低的企业30余万户,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截至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共归集涉企信用信息3.7亿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累计访问量达到166.03亿人次。”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经营情况和政府部门履职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各类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形成企业“全景画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是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降低企业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满足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更好服务经济回升向好,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郭朝波介绍,这次修订,着眼于经营主体在信用政策方面的迫切需求,增加信用修复、信用激励有关措施,为经营主体发展赋能增效。
记者翻阅修订后《管理办法》发现,《管理办法》共7章35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概念和工作机制。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信息共享与应用、信息管理与异议处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责任追究和附则相关条款。
据悉,新《管理办法》减少了基层重复录入。“目前我省省级层面有多个不同领域的信息系统,系统间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郭朝波介绍,新《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更好地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在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任一系统录入相关涉企信息后,都将归集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既满足政府部门履行公示义务的要求,又减少重复录入,减轻了基层负担。
郭朝波还介绍,“在工作中,不少企业反映,原《管理办法》只明确信用修复原则,缺少具体修复标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过长;缺少对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的规定等问题,影响企业重塑信用。新《管理办法》缩短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提出了信用修复操作性措施,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
此外,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新《管理办法》首次增加了对企业“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相关内容的公示,比如将省长质量奖等荣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加砝码;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及获得荣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精准帮扶,助力企业获得信用红利。
◎本组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王琳
【聚焦】
让信用监管更具“柔性”和“温度”
吹风会上,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赵风勇介绍,新《管理办法》回应了企业信用修复期盼,通过完善信用修复规定,让信用监管更具“柔性”和“温度”。
赵风勇介绍,《管理办法》修订后,公示系统信用修复范围扩大至“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双随机、一公开’ 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涉及这些事项的公示信息,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限等信用修复条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以及企业自主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这次文件修订后新增加的修复事项。”赵风勇介绍,如,某家企业在抽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抽查检查负面信息没有规定公示期限,长期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影响企业的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现在,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企业按要求整改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等信用修复条件后,是可以申请对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从而避免过度失信惩戒,更好支持企业发展。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期限。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符合上述规定,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可向失信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着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强化信用助企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朝波介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举办信用宣传活动1430余场次,对250.7万户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规提醒,对2.9万户经营主体实施容错纠错等柔性监管措施,向金融机构推送合规经营、信用风险低的企业30余万户,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截至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共归集涉企信用信息3.7亿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累计访问量达到166.03亿人次。”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经营情况和政府部门履职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各类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形成企业“全景画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是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降低企业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满足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更好服务经济回升向好,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郭朝波介绍,这次修订,着眼于经营主体在信用政策方面的迫切需求,增加信用修复、信用激励有关措施,为经营主体发展赋能增效。
记者翻阅修订后《管理办法》发现,《管理办法》共7章35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概念和工作机制。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信息共享与应用、信息管理与异议处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责任追究和附则相关条款。
据悉,新《管理办法》减少了基层重复录入。“目前我省省级层面有多个不同领域的信息系统,系统间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郭朝波介绍,新《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更好地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在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任一系统录入相关涉企信息后,都将归集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既满足政府部门履行公示义务的要求,又减少重复录入,减轻了基层负担。
郭朝波还介绍,“在工作中,不少企业反映,原《管理办法》只明确信用修复原则,缺少具体修复标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过长;缺少对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的规定等问题,影响企业重塑信用。新《管理办法》缩短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提出了信用修复操作性措施,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
此外,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新《管理办法》首次增加了对企业“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相关内容的公示,比如将省长质量奖等荣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加砝码;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及获得荣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精准帮扶,助力企业获得信用红利。
◎本组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王琳
【聚焦】
让信用监管更具“柔性”和“温度”
吹风会上,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赵风勇介绍,新《管理办法》回应了企业信用修复期盼,通过完善信用修复规定,让信用监管更具“柔性”和“温度”。
赵风勇介绍,《管理办法》修订后,公示系统信用修复范围扩大至“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双随机、一公开’ 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涉及这些事项的公示信息,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限等信用修复条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以及企业自主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这次文件修订后新增加的修复事项。”赵风勇介绍,如,某家企业在抽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抽查检查负面信息没有规定公示期限,长期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影响企业的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现在,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企业按要求整改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等信用修复条件后,是可以申请对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从而避免过度失信惩戒,更好支持企业发展。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期限。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符合上述规定,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可向失信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