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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守护“地球之肾”

我省累计修复湿地70余万亩

        商报济南消息 湿地是地球之肾、生命之源,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碳循环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2月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化建设,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情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十四五”以来,我省对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全省累计修复湿地面积70余万亩,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

  据了解,山东区位优势独特,地跨黄河、淮河、海河、小清河和胶东五大水系,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形成了丰富独特的湿地资源。全省湿地总面积2799.56万亩,拥有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独特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董瑞忠介绍,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点保护湿地53处,基本形成以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为主体,一般湿地和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同时,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对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全省累计修复湿地面积70余万亩。

  在推动完善湿地保护法治体系方面,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今年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董瑞忠介绍,《条例》作为我省湿地保护领域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推进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进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实行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沟通、协同共治。

  “针对湿地保护人为干预过多、人为痕迹过重、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条例》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规范湿地修复责任主体、修复措施等。通过重建或者修复改造,保持湿地的完整性、原真性,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董瑞忠说。

  此外,《条例》还明确湿地利用原则和产业优化、生态旅游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以科学利用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同时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开展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重要湿地所在地区实施产业优化,并将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和科普教育等活动相结合,让广大群众可以切身参与到湿地生态保护中来,在互动体验中感受良好生态带来的幸福感。

  董瑞忠表示,作为黄河流域唯一沿海省份,我省将勇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任,突出黄金海岸保护,将滨海湿地保护、沿黄湿地保护单独列出,细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物种湿地保护管理,引领打造山东独特的湿地生态。

  ◎本组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