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井水供企业使用 这样用水违法吗?
商报临沂消息 抽取自家井水供企业使用,这事儿违法吗?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某村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开始擅自在自家井水中取水供给当地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线索查证属实后,于2023年5月26日对陈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责令7日内拆除供水设备。后经催告,陈某仍不履行处罚决定。2024年1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井大量取水供给当地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陈某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和设备拆除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本案中,陈某未经批准便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企业生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陈某自愿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和设备拆除义务,恢复了被破坏的水源生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某村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开始擅自在自家井水中取水供给当地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线索查证属实后,于2023年5月26日对陈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责令7日内拆除供水设备。后经催告,陈某仍不履行处罚决定。2024年1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井大量取水供给当地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陈某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和设备拆除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本案中,陈某未经批准便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企业生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陈某自愿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和设备拆除义务,恢复了被破坏的水源生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