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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任性发帖”,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法官提醒: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
        商报济南消息 人与人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摩擦,有的人会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的人则会一时冲动选择利用互联网发泄情绪,比如公开他人照片、隐私、言语上攻击辱骂,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近日,济南平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2022年3月,贾峰(化名)向齐刚(化名)借款3万元,后因贾峰迟迟不予归还,齐刚将贾峰诉至法院。案经审判、执行,齐刚在贾峰仍未还款的情况下,将贾峰妻子和孩子的照片在网络上发布,并配有“一家子脸皮真厚”“欠钱不还”等文字,且发布的照片未对贾峰妻子和孩子的面部进行处理。贾峰妻子和孩子认为齐刚的行为侵犯了其二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随后将齐刚起诉至法院,要求齐刚立即删除网络上的照片及言论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就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任何公民在网络自媒体中发言都需要谨慎,不发表过激、侮辱性语言。本案中,被告齐刚虽与两原告的亲属贾峰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为了追讨欠款,擅自在网络上使用过激言论,并在未经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未加处理的两原告的照片擅自发布到网络上,造成两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影响两原告的个人社会评价,且该侵权行为与两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上述行为致其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或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等精神遭受损害的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网络上发表的侵害两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同时使用其在网络上注册的账号就其侵权行为向两原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需置顶24小时,五日内不得删除;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平阴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吴鹏提醒,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