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认购墓地可换股票?三年后认购人却两手空空

本案主审法官
点击查看原图
        萍水相逢的朋友拉人投资,并承诺10万元认购的墓地三年可换成15万元的股票……面对如此“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你是否心动?前些年,宋楚楚入坑认购墓地三年后可换股票的项目,没想到三年后却两手空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认购墓地可换股票?

  几年前,宋楚楚在某健身房认识了山东A公司的推销员奇峰,在奇峰的推销下,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于同一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协议内容完全不同,一份为购买墓地,一份为股票换购。奇峰在签订协议时向宋楚楚承诺,三年后宋楚楚既可以选择墓地,也可以选择股票。协议签订后,宋楚楚向山东A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认购定金。
  
  定金已交坐等三年后的高回报,可2022年之后,宋楚楚就无法再与山东A 公司及奇峰取得联系。山东A公司至今也未向宋楚楚交付案涉墓地,更别说兑现相应价值的股票了。为维护自身权益,宋楚楚将山东A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济南历下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出售方山东A公司(甲方)与认购方宋楚楚(乙方)签订《XX园墓穴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XX园B地块两块墓穴,交付10万元作为认购定金。甲方承诺XX园墓地项目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如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购、转让他人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置,否则以双倍意向金赔偿给乙方。乙方可以无理由退购,甲方承诺于2020年8月1日前将墓穴交付乙方使用,如违约交付按照认购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赔偿给乙方。同日,双方另签订《XX园墓穴认购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满后,乙方可选择放弃XX园墓穴认购,而选择同等价值比例市值股票,换购比例为1:1.5。甲方承诺乙方,所获股票三年后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三年后乙方可自由选择XX 园项目或者股票。认购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股价以当天收盘价为准,壹拾伍万元市值按当天收盘价计算乙方所得股票数量。

  认购人是否以投资为目的?

  山东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某,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殡葬服务;建筑工程……山东A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山东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济南某投资公司和山东B服务公司。山东A公司提交济南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各一份,拟证明济南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山东A公司虽然收到了宋楚楚支付的案涉款项,但济南某投资公司控股期间山东A公司的所有资金已被恶意转移。
  
  据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案涉《XX园墓穴认购协议书》《XX园墓穴认购补充协议》均签订于2019年7月12日,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承办法官表示,“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于同一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协议内容完全不同,一份为购买墓地,一份为股票换购。
  
  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宋楚楚曾表示平时生活在外地,并未因购买墓地而来过济南,也没有查看过山东A公司关于墓地的审批建设资质。“我仅仅因为山东A公司推销员奇峰进行营销,并承诺将我的10万元款项作为投资款,三年后可以选择墓地,也可以选择换购价值15万元的股票,我才决定投资的。”由此可知,宋楚楚向山东A公司付款10万元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购买墓地,而是进行投资以取得投资收益。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10万元全部退还

  确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那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是否有效?
  
  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虽名为《XX园墓穴认购协议书》,但是,首先,宋楚楚既无购买墓穴的需求,也无购买墓穴的真实意图,购买墓穴并非宋楚楚的真实意图;其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山东A公司并未取得相关墓地的建设审批手续,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第三,结合山东A公司在本案中的答辩意见,山东A公司签署上述协议时亦无销售墓地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XX园墓穴认购协议书》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且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XX 园墓穴认购补充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宋楚楚投资10万元委托山东A公司进行股票投资,以协议签订日作为认购基准日,三年后按15万元市值以当天的股价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宋楚楚所得股票数量。因此,双方约定本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类型产品,该约定依法应属于保底条款,其又是双方协议的基础和核心条款,因此,应认定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XX园墓穴认购补充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宋楚楚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XX园墓穴认购协议书》《XX园墓穴认购补充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宋楚楚要求解除两份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两份协议均为无效,山东A公司应当返还宋楚楚已支付的10万元投资款。宋楚楚要求山东A公司双倍返还认购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山东A公司违规销售墓穴、销售股票存在明显过错,宋楚楚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未充分审查山东A公司的相关资质,亦在没有购买墓穴意图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收益而与山东A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其自身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各自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宋楚楚主张山东A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山东A 公司退还原告宋楚楚投资款10万元,驳回原告宋楚楚的其他诉讼请求。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