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质保期内泡水 谁来赔偿?
商报济南消息 于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22年交房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3年4月29日,某物业公司通知于某因楼上住户厨房返水导致于某家被淹。经于某和物业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家具、家电、装修以及房屋内的其他物品因泡水造成了不同程度受损,房间内异味难闻。经与楼上业主联系核实,楼上仍为毛坯空置房,无人居住。新房还没居住就被水泡了,这事儿该谁来负责?
事发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联系维修人员上门疏通管道,排查原因,根据维修工人现场拍摄照片,发现是由于公共排水管道堵塞所致。事后,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房屋仍在质保期内,于某所受损失无论是管道设计问题,还是所在单元住户使用不当造成,都与自身无关,并且物业公司在收到于某房屋漏水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疏通管道、排查原因,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于某将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对相关损失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家具、家电、装修损失以及垃圾清运、保洁措施费用共计10140元。于某为此支出鉴定费3500元。
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公共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上行,从于某楼上溢出,导致于某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泡水受损,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共排水管道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故障并排除,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某财产造成的损害,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依法应赔偿于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关于房屋租赁损失,综合市场行情,酌定应按照当地市场平均房屋月租金1385.31元支付。关于支付期限,考虑到重新装修以及通风晾晒需要时间的客观实际,法院认定应自2023年4月30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止。因无证据证明排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合理,于某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于某房屋损失10140元、鉴定费3500元,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后两个月,按每月1385.31元计算房屋租赁费。
承办法官表示,贯穿楼上楼下的公共排水管道是共用设施,为维护公共利益,开发商应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物业公司应做好日常管护维修,确保排水通畅、不堵塞,业主要正确合理使用排水管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纠纷。
事发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联系维修人员上门疏通管道,排查原因,根据维修工人现场拍摄照片,发现是由于公共排水管道堵塞所致。事后,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房屋仍在质保期内,于某所受损失无论是管道设计问题,还是所在单元住户使用不当造成,都与自身无关,并且物业公司在收到于某房屋漏水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疏通管道、排查原因,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于某将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对相关损失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家具、家电、装修损失以及垃圾清运、保洁措施费用共计10140元。于某为此支出鉴定费3500元。
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公共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上行,从于某楼上溢出,导致于某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泡水受损,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共排水管道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故障并排除,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某财产造成的损害,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依法应赔偿于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关于房屋租赁损失,综合市场行情,酌定应按照当地市场平均房屋月租金1385.31元支付。关于支付期限,考虑到重新装修以及通风晾晒需要时间的客观实际,法院认定应自2023年4月30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止。因无证据证明排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合理,于某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于某房屋损失10140元、鉴定费3500元,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后两个月,按每月1385.31元计算房屋租赁费。
承办法官表示,贯穿楼上楼下的公共排水管道是共用设施,为维护公共利益,开发商应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物业公司应做好日常管护维修,确保排水通畅、不堵塞,业主要正确合理使用排水管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