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

        商报济南消息 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全责,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后,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3月,杨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在A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有机动车损失险,吴某在B 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吴某就该车辆损失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B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其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3万元。

  庭审前,A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向B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B 公司自愿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随后B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车辆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B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于2021年9月向被保险人吴某支付理赔款13万元,于当日依法取得向杨某追偿的权利,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21年9月起算三年,至其起诉之日未超诉讼时效。

  案涉施救费900元、鉴定费6000元是吴某为保护财产、确定财产损失程度支出的合理费用,杨某作为侵权方应予承担,且B保险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向吴某实际进行了赔偿,因此可向杨某追偿。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案涉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中杨某、吴某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在交强险已赔偿车辆损失外应按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吴某车辆损失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之规定,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8.96万元。

  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一种,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满足以下要件得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险人拥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在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但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实际存在的情形下,根据侵权责任填平损失的原则,该项主张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