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同房产 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商报济南消息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只有夫妻一方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有效吗?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05年7月,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201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债务,各自承担。2009年彭某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其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该房产由彭某继承。2012年7月,彭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2018年5月,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彭某向某银行借款60万元,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彭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返还借款本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偿还本息64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彭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依法拍卖涉案房产。但彭某前妻王某认为该涉案房产系彭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借款,系无权处分。同时,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取得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王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财产系案外人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时,某银行对涉案房产状况及彭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并无对涉案房产的处理,且载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涉案房产信息中共有人处为“无”,某银行据此认定被抵押涉案房产为彭某单独所有,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对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会打破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状态,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甚至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2005年7月,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201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债务,各自承担。2009年彭某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其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该房产由彭某继承。2012年7月,彭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2018年5月,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彭某向某银行借款60万元,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彭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返还借款本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偿还本息64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彭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依法拍卖涉案房产。但彭某前妻王某认为该涉案房产系彭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借款,系无权处分。同时,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取得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王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财产系案外人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时,某银行对涉案房产状况及彭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并无对涉案房产的处理,且载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涉案房产信息中共有人处为“无”,某银行据此认定被抵押涉案房产为彭某单独所有,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对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会打破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状态,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甚至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