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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童在医院摔伤,责任该谁担?

医院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商报济南消息 5岁儿童在医院治疗时,不慎被其他患者从高台推下跌倒受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5周岁的小红(化名)和7周岁的小明(化名)为特殊儿童,二者均因自身疾病在某医院康复科病区治疗。入院期间,小红在医院理疗室做康复训练时,被小明从高台推下跌落受伤。后经鉴定,小红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多方协商无果,小红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医院为小红、小明开具病历来看,二者并非属于同类的疾病,医院将二者放在同一间理疗室中进行康复治疗显然欠妥,存在明显过错。且事发时,两名患儿独自呆在理疗室,仅一名医护人员在理疗室门口看管。康复治疗也属医疗行为的一种,在患者接受诊疗时,仅由一名医护人员远远看护,显然不符合诊疗规定。因此医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明也因疾病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理疗期间不允许家长入内,且从监控视频看,小明的监护人也并未在场。结合小明也是处于接受治疗状态,对于小红的受伤,小明即使有过错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对小红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陈峰提醒,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的认定,应当以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应当认为只要他的行为造成损害,就一律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年仅七周岁,且属于特殊儿童,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对错进行辨认。且理疗期间医院不允许监护人陪同,故在小明和小红接受康复治疗期间,其监护人与医院应当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治疗期间由医院对两名患儿进行临时监护,医院应当为其提供安全合规、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基本安全。故对理疗室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由医院承担全部的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健康成长需要多方保护。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另外,医疗机构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治疗方案,签订明确合规的治疗协议。在治疗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规范和协议的治疗行为,作为监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做好监督,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