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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微信未交接 单位索赔近17万元

        商报济南消息 离职后工作微信未交接,原单位把刘某诉至法院,损失如何评判?近日,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团队审调结合,在单位诉请离职员工侵权纠纷案中,顺利解决离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遗留问题。
  
  据了解,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授课业务,刘某自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为刘某发放了工作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门微信账号,刘某使用该微信号添加了大量客户,刘某离职后未交回该工作微信号。甲公司主张由于刘某未交回工作微信号,致使原有大量客户无人维护,造成公司巨额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因此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
  
  经庭前调查,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实际由于离职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引发的纠纷,但甲公司在诉前未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关系亦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且甲公司的实质诉求是要求离职的刘某完成离职交接、返还公司掌握的商业资源。由于该返还的资源属于虚拟的网络财产,鉴于虚拟网络财产技术特性,即使本案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判决归还也存在执行上的困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让掌握信息的员工主动配合返还,更高效地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甲公司释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其作为原告应对实际损失金额承担的举证责任,及返还微信号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可执行的操作性较低等法律和现实情况;另一方面,法官向刘某讲解了劳务合同终止时的后合同义务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明确无论双方间存在何种关系,员工均应遵循诚信等基本原则。
  
  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甲公司急于利用刘某掌握的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资料开展经营,而刘某也一直想让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以便进入新单位工作。考虑双方意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法官多次沟通,最终,刘某同意当场配合甲公司找回工作微信密码,将微信号交还甲公司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元,甲公司也承诺在十日内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案后,承办法官继续跟进后续问题,经了解,甲公司在修改密码后已使用刘某返还的微信号顺畅运营,而刘某也收到了甲公司邮寄的离职证明,双方均解除了后顾之忧,本案纠纷最终化解。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