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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新规,办好充电这“桩”事

电动自行车咋停才“到位”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当容易成为火灾隐患,处理好方便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才能更好地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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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安全”的讨论始终是个热点话题,电动自行车进楼道停放、飞线充电、带瓶入户等违法行为引发火灾事故频发,停车难、充电难、安全意识薄弱等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不断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停放存在的安全隐患,满足居民安全充电和停放需求,5月3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文/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新建住宅按标配建 

  最少1.2车位/户

  根据统计,济南市住宅小区共有电动自行车274万余辆,已有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53.3万个。征求意见稿提出,力争2025年年底前,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1∶3(增建383201个充电端口,约建设31934个充电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街道(镇)、村(居)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详细的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加装计划,明确时间节点、阶段划分和完成时限,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提出不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配建非机动车标准车位,即建筑面积≥130㎡,1.2车位/户;建筑面积<130㎡,1.5车位/户。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建筑面积的实有面积)宜不小于1.8㎡,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则遵循“能建尽建”,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国有平台(企业)、社会第三方等可作为实施主体,遴选实力强、保险全、信誉好、安装数量多、服务优的安装运营企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其中,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经业主大会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全面加快建设进度。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经业主大会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后,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充电设施。城镇老旧小区则要结合整治改造,在69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加大整修、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车棚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明年年底前

  安装充电桩有补贴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多个创新举措,尤其是提出“实行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补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多方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个端口以上)给予建设补贴。对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按照600元/个给予补贴;停车棚按照60元/㎡给予补贴。对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对2025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建设单位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建设费用。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经业主大会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后,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增加供给。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按照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提倡“满电回家”,成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同时,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运营企业充分利用马路边、小区旁等人员密集区域,大力推广安装占用空间小、简易方便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试点在大型综合体、商业广场、公交和轨道站点推行电动自行车立体停放场所建设并配建充电设施。

  参照两种收费模式

  确定充电费用

  对于用电性质和价格,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减少中间环节。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具备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供电方式调整,由电网企业直接向运营企业供电。
  
  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充电收费价格。充电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属于居民共有的,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充电费用。充电设施产权属运营企业的,本方案发布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居民同意后,与运营企业签订充电收费协议,参照以下两种收费模式确定充电费用。一种是单一制计费方式。充电收费价格包含电费、运营费用和相关保险费用。运营企业充电计费应精确到分钟,参照4个不同功率区间的价格标准收取充电费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功率在180W以下,不超过0.16元/小时;181W—230W,不超过0.20元/小时;231W—360W,不超过0.35元/小时;361W—00W,不超过0.65元/小时)。
  
  另一种则是,两部制计费方式。电费与服务费分别计算,电费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由运营企业向供电公司申请。服务费在电费的基础上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根据《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表》,非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0:00—次日8:00)充电,最大限度降低电费和服务费。本方案发布前建设的充电设施,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相关居民同意后,协调运营企业按照上述两种模式进行调整。

  全面安装电梯阻拦

  和监控系统

  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秩序,济南将探索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通过对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数据接入,监控其运营和服务行为,实现全部充电设施可视化、可管控。通过跟踪充电设施使用率,针对性分析住宅小区充电需求,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撑。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建设以及后期管理工作。对于不配合、阻挠小区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业主评价差、现场检查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以及在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中擅自谋取利益,乱加价、乱收费的,经查实后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和街道(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给予信用扣分,并取消参与“泉城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星级小区以及“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等评先创优的资格。涉及乱收费、乱加价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全面安装电梯阻拦和监控系统。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和其他电动自行车识别阻拦系统建设全覆盖,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瓶入户充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