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交易未过户,诉至法院求帮助
商报济南消息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被连环交易,处于房屋连环交易最后一手的第三人,也是作为最终权利人,能否直接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初始权利人即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证书呢?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给出了答案。
2005年10月,谭某某向老马借款一百万元,并将分别位于A、B小区的两处房屋作为抵押。6个月后还款期限届满,谭某某未能如约偿还。2006年4月,经双方协商,谭某某及妻子谷某同意将抵押的两处房屋折价来偿还借款,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签订后,A小区房屋顺利过户,但B小区房屋由于谭某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虽实际交付老马,却迟迟未能实现过户。2011年6月,老马夫妻俩决定将B小区房屋赠与儿子小马,并签订《赠与协议》。没想到,还没等来过户的消息,谭某某就于2022年因病去世,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6日,小马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谷某诉至莱芜区法院,并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B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判令谷某及开发商立即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被告谷某辩称,老马与夫妻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以房抵债协议书》签订时就已消灭,协议至今已经18年之久,故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开发商述称,小马非B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公司不具有协助小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小马应主张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配合将案涉B小区房屋登记至谷某名下后,谷某过户至老马名下,老马再过户至小马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组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法官释法】
维护合法权益,法官这样建议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郑瑞琦表示,在房屋连环交易中,最终权利人的过户登记困境,是由于前面数手权利人未及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造成的。因此,受民法典保护的最终权利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必须通过及于前面数手权利人的方式才能实现。但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只能对其前一手享有,还是对其前数手均可行使,是决定最终权利人权利实现路径的关键所在。
基于不动产交易的特殊性,实务中判决依次过户的结果与一般合同直接交付的结果明显有别,这是因为:一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房屋连环交易中,虽然过户登记请求权对应的是同一标的房屋,且交易彼此连续,但数手权利人仍属于不同主体,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最终权利人并未与前一手之外的其他数手权利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故最终权利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初始权利人主张权利,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二是基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转让、赠与等常见的不动产涉税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三是基于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如果允许最终权利人直接向初始权利人主张过户登记请求权,则其前一手权利人的案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尤其是在前一手权利人与最终权利人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合同逃债的情况下,若由最终权利人通过法院裁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则会造成其前一手权利人的偿还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从而导致前一手权利人的案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综上,在房屋连环交易均未办理权属登记,且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最终权利人若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建议以其合同相对人即前一手权利人为被告,并申请追加其他数手权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其依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10月,谭某某向老马借款一百万元,并将分别位于A、B小区的两处房屋作为抵押。6个月后还款期限届满,谭某某未能如约偿还。2006年4月,经双方协商,谭某某及妻子谷某同意将抵押的两处房屋折价来偿还借款,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签订后,A小区房屋顺利过户,但B小区房屋由于谭某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虽实际交付老马,却迟迟未能实现过户。2011年6月,老马夫妻俩决定将B小区房屋赠与儿子小马,并签订《赠与协议》。没想到,还没等来过户的消息,谭某某就于2022年因病去世,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6日,小马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谷某诉至莱芜区法院,并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B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判令谷某及开发商立即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被告谷某辩称,老马与夫妻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以房抵债协议书》签订时就已消灭,协议至今已经18年之久,故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开发商述称,小马非B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公司不具有协助小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小马应主张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配合将案涉B小区房屋登记至谷某名下后,谷某过户至老马名下,老马再过户至小马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组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法官释法】
维护合法权益,法官这样建议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郑瑞琦表示,在房屋连环交易中,最终权利人的过户登记困境,是由于前面数手权利人未及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造成的。因此,受民法典保护的最终权利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必须通过及于前面数手权利人的方式才能实现。但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只能对其前一手享有,还是对其前数手均可行使,是决定最终权利人权利实现路径的关键所在。
基于不动产交易的特殊性,实务中判决依次过户的结果与一般合同直接交付的结果明显有别,这是因为:一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房屋连环交易中,虽然过户登记请求权对应的是同一标的房屋,且交易彼此连续,但数手权利人仍属于不同主体,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最终权利人并未与前一手之外的其他数手权利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故最终权利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初始权利人主张权利,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二是基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转让、赠与等常见的不动产涉税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三是基于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如果允许最终权利人直接向初始权利人主张过户登记请求权,则其前一手权利人的案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尤其是在前一手权利人与最终权利人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合同逃债的情况下,若由最终权利人通过法院裁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则会造成其前一手权利人的偿还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从而导致前一手权利人的案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综上,在房屋连环交易均未办理权属登记,且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最终权利人若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建议以其合同相对人即前一手权利人为被告,并申请追加其他数手权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其依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