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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户起纷争 法官释法说理促和解

        商报济南消息 2022年3月,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甲公司承租某商铺作为其办公场所,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仅支付8个月的租金后,一直拒缴租金及物业费共计15万元。杨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主张甲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物业水电相关费用。

  甲公司认为自己早已不再使用该办公室,仅是因为公司已经不在此处办公、无人负责将遗留下的办公用品及时搬离,在此期间不应当视作承租并支付租金。杨某则认为,甲公司未清场,也未通知其退租,导致涉案房屋无法收回,其无法继续对外出租,造成的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法官臧传英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之间对占用涉案房屋的事实无争议,但因甲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公司后期未在涉案租赁房屋内办公,也没有及时将遗留下的办公用品搬离,也未与杨某沟通退房和解除合同等事宜。后通过法官的积极协调,与双方当事人之间耐心沟通,并向甲公司从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角度解释,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提前退租要通知出租方,征求其意见,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退租义务,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诺清空涉案房屋内的办公用品,并赔偿杨某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