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一氧化碳中毒,谁来担责?
商报济南消息 春寒料峭,气温虽有所回升,但仍应注意采取安全方式取暖。若在室内烧炭、使用燃气等,务必保持通风,避免一氧化碳中毒。如果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遭遇一氧化碳中毒,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
亓某退休后受甲公司雇佣从事公司门卫工作。亓某值班期间在门卫值班室内用木头等在铁桶内生火取暖,后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亓某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等严重后果。亓某认为,其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甲公司在工作期间未进行安全培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理应由公司赔偿亓某的全部损失。甲公司认为,亓某作为门卫的职责是为外来车辆及人员的出入登记进行管理,保障公司物资安全等,亓某多次违规用木柴等在门卫室内烧火做饭,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制止、警告,门卫室内配备取暖器,事发前由同事进行了提醒劝阻,亓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亓某受甲公司雇佣提供劳务,亓某在提供劳务时即门卫室值班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遭受人身损害。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障自身安全方面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在夜间且封闭的室内用木头生火取暖可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严重后果,门卫室内配有取暖设备,其明知存在危险且经他人提醒后仍坚持在铁桶内生火取暖导致中毒,是造成其自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应对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亦未对亓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主张亓某多次违规使用木柴等在门卫室内烧火做饭,更加说明公司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措施效力不足,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亓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亓某承担7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确认由甲公司赔偿亓某相应费用。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该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应在劳务过程中注意加强防范,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会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还应组织提供劳务者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否则将会为提供劳务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提供劳务者,还是接受劳务者,都要牢记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的原则,如出现损害后果,双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亓某退休后受甲公司雇佣从事公司门卫工作。亓某值班期间在门卫值班室内用木头等在铁桶内生火取暖,后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亓某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等严重后果。亓某认为,其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甲公司在工作期间未进行安全培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理应由公司赔偿亓某的全部损失。甲公司认为,亓某作为门卫的职责是为外来车辆及人员的出入登记进行管理,保障公司物资安全等,亓某多次违规用木柴等在门卫室内烧火做饭,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制止、警告,门卫室内配备取暖器,事发前由同事进行了提醒劝阻,亓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亓某受甲公司雇佣提供劳务,亓某在提供劳务时即门卫室值班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遭受人身损害。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障自身安全方面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在夜间且封闭的室内用木头生火取暖可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严重后果,门卫室内配有取暖设备,其明知存在危险且经他人提醒后仍坚持在铁桶内生火取暖导致中毒,是造成其自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应对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亦未对亓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主张亓某多次违规使用木柴等在门卫室内烧火做饭,更加说明公司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措施效力不足,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亓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亓某承担7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确认由甲公司赔偿亓某相应费用。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该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应在劳务过程中注意加强防范,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会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还应组织提供劳务者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否则将会为提供劳务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提供劳务者,还是接受劳务者,都要牢记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的原则,如出现损害后果,双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