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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商报济南消息 3月27日,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特点、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以及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共10章66条,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在“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这一主体框架下,着力解决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等存在的问题,健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全面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又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内容;聚焦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的要求,规定围绕“十强产业”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等。
  
  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条例》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等;指明产学研融合重点路径,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并针对企业科技研发规定了优惠政策。
  
  围绕提升科技进步保障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方面,《条例》依据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完善保障和监管措施。规定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条例》还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