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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为打破“48小时之限”提供了一把新“钥匙”,迈出了优化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小步。这一工伤认定理念兼顾了法理情,彰显了人性化,有助于充分呵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助于化解或消除劳动者家属的“48小时之困”“48小时之痛”。
  
  2022年6月,在陕西西安一家自动化设备企业上班的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法院两审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律师呼吁进一步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月22日《工人日报》)
  
  又见有关“48小时之限”的工伤认定纠纷,又见人社部门死抠法条式的刻板被法院的能动司法否定纠偏。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向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连续说“不”,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表明了清晰的司法态度,有力地支持了劳动者一方的工伤维权诉求,也为工伤认定脑死亡标准的适用、为打破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探索了可行的法治路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通常认为,48小时是突发疾病抢救的黄金时间,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的关联性可能更强。基于上述因素,为了便于工伤认定操作,立法部门在设计工伤保险制度时,设定了“48小时之限”。
  
  诚然,“48小时之限”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大量争议。一些劳动者尽管在48小时后死亡,但其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或者濒临死亡,是家属或用人单位的不放弃,是生命支持设备和措施,才让劳动者撑到了48小时之后。发生在西安的这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则帮我们打开了一个优化“48小时条款”的新视角——如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靠生命支持设施撑到48小时后心脏死亡,也应视为工伤死亡。尽管我国法律只承认心脏死亡,但脑死亡也是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之一。如果劳动者的脑死亡与心脏死亡具有高度关联性、一致性,且心脏死亡是脑死亡的必然发展结果,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就指向了心脏死亡的结果,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既符合事实,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优化工伤保险制度的每一步,哪怕是一小步,都会让不少劳动者或其家庭受益,都会产生不小的社会价值。而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为打破“48小时之限”提供了一把新“钥匙”,迈出了优化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小步。这一工伤认定理念兼顾了法理情,彰显了人性化,有助于充分呵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助于化解或消除劳动者家属的“48小时之困”“48小时之痛”。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