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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

湿地内违规行为拟最高处万元罚款

在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鹅湖湿地,游客在赏天鹅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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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我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律体系。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获悉,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内容,健全完善湿地占用、补偿等制度体系。
 
  关于湿地保护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关于湿地资源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同时,在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此外,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并规定了考核、约谈、离任审计等相关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结合省内湿地保护实际情况,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栖息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可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载阅读《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zrzytlcsdc@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湿地保护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杨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