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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俩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致一死一伤

开学季,这起交通事故应引以为戒

        商报济南消息 转眼间,广大中小学生已迎来新学期。上下学途中,家长和老师们最关注的就是出行安全。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则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案例引起了市民们的关注。
  
  汪某和宋某都是未成年人。2023年8月12日22时许,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载乘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宋某行驶至某施工区域内,因躲避施工机械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记载:事故现场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路表湿潮,有夜间路灯照明。随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宋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无法计算摩托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宋某父母将汪某、汪某父母及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某未及时规避风险,夜间与汪某相约外出,对汪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养护施工路段未予阻止,自身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汪某冒雨驾驶摩托车在养护施工路段行驶,置自己与宋某身处危险境地,造成自己受伤、宋某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汪某父母作为汪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施工单位对外发布《施工通告》,对事故路段封闭施工,理应确保封闭施工路段安全施工,但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记载,事发时段事故现场道路并无中央隔离设施及路侧防护设施,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汪某及施工单位各承担40%的责任,因汪某属于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汪某父母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交通安全关乎生命健康。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对肇事者自身及家人、被害人及其家人、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另在驾驶途中,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行驶途中遇到突发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家长作为其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教育、监督未成年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承办法官表示,同时,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