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这份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值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共22条,明确要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并在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决定草案还对加强和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决定草案提出,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据新华社电
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决定草案还对加强和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决定草案提出,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