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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起争议 倾力调解定纷争

        商报济南消息 小舅子借姐夫之名购买职工宿舍,房子到底该归谁?因房屋起纠纷,法官又该如何调解?
  
  原告丁某表示,2005年,其姐夫薛某所供职的单位筹建职工宿舍。薛某作为内部职工虽有名额购买,但无购买意向。丁某借用薛某名义购买薛某单位的职工宿舍。十多年前,丁某与薛某签订了《证明》,由丁某全额出资并承担全部税费购买位于济南市某小区职工宿舍一套。丁某将房款交付给父亲老丁,由父亲老丁代为缴纳了全部费用,现房产证、税款单据等均由丁某本人保管。丁某认为,涉案房产依法应当归自己所有,薛某应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薛某则表示,自己曾与供职单位签署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也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登记在自己名下。

  薛某将房屋交岳父老丁用于养老使用至今。丁某作为其内弟,未经同意强行将案涉房产资料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薛某请求法院判令丁某返还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移交结算协议书、购房发票等原件。
  
  承办法官刘克峰在梳理双方意见及证据过程中,发现一份由丁某父亲、薛某岳父老丁亲手书写的材料,内容载明:“小丁,关于你购买某小区的房子,各项费用全部结转,购房期间,小薛帮着办手续、交费、选房,以及办房产证,办了不少事,因此,将来房子处理时一定要给他们一部分报酬,以表感谢,切记!”。结合该材料,法官意识到,本案的事实相对清晰明了,但双方存在利益纠纷,心结未解。为此,法官单独与双方进行了谈话,从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家庭团结等各个角度对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丁某同意向薛某支付共计11.5万元款项,薛某同意协助丁某完成房屋的变更登记。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庭长刘克峰表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案的调解成功,使得姐夫与小舅子化干戈为玉帛,就是法院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动司法实践。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丽 王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