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用期”
字里有料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
日前,有媒体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网友热议
“我曾遇到过这样的事,转正后6个月才上社保,主打一个‘能拖一天是一天’,还好劳动仲裁赢了。”
“还需要法律长出牙齿,为劳动者撑腰。”
全媒全解
“假试用”却“真使用”:这种企业走不远
正式入职前设立试用考核期,是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利益的合理设置。本是双向选择的过程,个别企业却动起了歪心思,借试用期获取免费或低价劳动力,试一批裁一批,无缝连接,循环往复,以实现无本万利。
不少媒体也发表评论文章,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乱象的来龙去脉。
广州日报在评论文章《员工试用期岂是企业任性期》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试用期是招聘后通过短期实际的工作体验,进一步确认彼此是否适合的阶段。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
这番言论引起不少打工人的共鸣,笔者对此也感同身受。在社交平台上,就有不少吐槽“试用期陷阱”的求助帖、避雷帖。
北京晚报以《别把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为题,毫不客气地直指试用期已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试用’ 被用人单位异化为‘白用’,实习员工被招聘企业当作韭菜,不仅有损公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榨取劳动者利益。求职者为拿到工作机会‘自愿’答应试用要求,其间社保自缴、工资打折,结果被告知试用期延长且转正一拖再拖;稍稍表达不满,就可能遭到辞退;想要维权,付出的时间与金钱都是不小的成本。”——这一看法,也让人们更能理解打工人遭遇“假试用”却“真使用”背后的深层原因。
从这种乱象引发的舆论风潮来看,很多人都意识到,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还有更多可以补充、贯彻落实的空间。同样是北京晚报这篇《别把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的评论指出:“企业割实习员工韭菜,或许能忽悠一时,但从长远来看,必会损失声誉。更何况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限、薪资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并无差别。”
其实面对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求职者们不是不知道这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他们往往选择隐忍、妥协。正如中国青年报在评论文章《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中所言:“其实,很多求职者未必不知道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很多人之所以难以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
此文还从其他更为现实的角度剖析求职者的心理:“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
围绕如何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一些媒体呼吁要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东方网发布评论《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须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 有言:“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并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另外,中国青年报着眼在社会观念的层面上,认为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社会上,至今仍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旧观念,进而营造出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 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已真正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假试用却“真使用”,这是老套路了。用人单位不傻,知道这种“小伎俩”既违法又缺德,他们敢于这样做,就是仗着大部分“打工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倡导劳动者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也好,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也罢,不让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企业把员工当韭菜来收割,注定走不远。
◎解词人:赵亮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
日前,有媒体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网友热议
“我曾遇到过这样的事,转正后6个月才上社保,主打一个‘能拖一天是一天’,还好劳动仲裁赢了。”
“还需要法律长出牙齿,为劳动者撑腰。”
全媒全解
“假试用”却“真使用”:这种企业走不远
正式入职前设立试用考核期,是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利益的合理设置。本是双向选择的过程,个别企业却动起了歪心思,借试用期获取免费或低价劳动力,试一批裁一批,无缝连接,循环往复,以实现无本万利。
不少媒体也发表评论文章,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乱象的来龙去脉。
广州日报在评论文章《员工试用期岂是企业任性期》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试用期是招聘后通过短期实际的工作体验,进一步确认彼此是否适合的阶段。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
这番言论引起不少打工人的共鸣,笔者对此也感同身受。在社交平台上,就有不少吐槽“试用期陷阱”的求助帖、避雷帖。
北京晚报以《别把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为题,毫不客气地直指试用期已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试用’ 被用人单位异化为‘白用’,实习员工被招聘企业当作韭菜,不仅有损公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榨取劳动者利益。求职者为拿到工作机会‘自愿’答应试用要求,其间社保自缴、工资打折,结果被告知试用期延长且转正一拖再拖;稍稍表达不满,就可能遭到辞退;想要维权,付出的时间与金钱都是不小的成本。”——这一看法,也让人们更能理解打工人遭遇“假试用”却“真使用”背后的深层原因。
从这种乱象引发的舆论风潮来看,很多人都意识到,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还有更多可以补充、贯彻落实的空间。同样是北京晚报这篇《别把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的评论指出:“企业割实习员工韭菜,或许能忽悠一时,但从长远来看,必会损失声誉。更何况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限、薪资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并无差别。”
其实面对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求职者们不是不知道这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他们往往选择隐忍、妥协。正如中国青年报在评论文章《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中所言:“其实,很多求职者未必不知道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很多人之所以难以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
此文还从其他更为现实的角度剖析求职者的心理:“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
围绕如何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一些媒体呼吁要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东方网发布评论《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须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 有言:“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并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另外,中国青年报着眼在社会观念的层面上,认为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社会上,至今仍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旧观念,进而营造出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 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已真正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假试用却“真使用”,这是老套路了。用人单位不傻,知道这种“小伎俩”既违法又缺德,他们敢于这样做,就是仗着大部分“打工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倡导劳动者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也好,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也罢,不让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企业把员工当韭菜来收割,注定走不远。
◎解词人: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