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下百万元欠款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商报济南消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随后意外去世,其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2021年,秦风(化名)与贾强(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秦风向贾强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随后贾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秦风转款100万元。几个月后,秦风遭遇车祸去世。案涉欠款到期后,贾强联系秦风的妻子李霞(化名)还款未果,将李霞、秦天(秦风与李霞之子,化名)、郑清(秦风之母,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霞偿还贾强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秦天、郑清在继承秦风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李霞表示,自己对秦风的涉案借款不知情,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发生时二人已向民政部门提交了离婚申请书,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不排除秦风与贾强二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秦天表示,案涉借款与其无关,其未继承秦风的任何遗产,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其遗留债务。郑清未答辩,未到庭。贾强提交了与秦风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转账凭证等为证。李霞表示其不知情、系虚假债务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依法认定贾强与秦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秦风尚欠贾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秦风与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但之后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与建筑相关的公司,李霞亦认可干工程,且认可公司账户秦风与其二人都可操作,秦风去世后李霞接管了相关工程,结合借款合同中载明因工程所需及贾强提交的与李霞沟通的录音、视频,应认定案涉借款用于秦风与李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李霞应承担还款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可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秦风有两套房产、一家公司。秦风去世后,秦天、郑清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其二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秦风遗产的继承,依法应在继承秦风遗产范围内对秦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
2021年,秦风(化名)与贾强(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秦风向贾强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随后贾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秦风转款100万元。几个月后,秦风遭遇车祸去世。案涉欠款到期后,贾强联系秦风的妻子李霞(化名)还款未果,将李霞、秦天(秦风与李霞之子,化名)、郑清(秦风之母,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霞偿还贾强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秦天、郑清在继承秦风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李霞表示,自己对秦风的涉案借款不知情,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发生时二人已向民政部门提交了离婚申请书,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不排除秦风与贾强二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秦天表示,案涉借款与其无关,其未继承秦风的任何遗产,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其遗留债务。郑清未答辩,未到庭。贾强提交了与秦风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转账凭证等为证。李霞表示其不知情、系虚假债务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依法认定贾强与秦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秦风尚欠贾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秦风与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但之后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与建筑相关的公司,李霞亦认可干工程,且认可公司账户秦风与其二人都可操作,秦风去世后李霞接管了相关工程,结合借款合同中载明因工程所需及贾强提交的与李霞沟通的录音、视频,应认定案涉借款用于秦风与李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李霞应承担还款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可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秦风有两套房产、一家公司。秦风去世后,秦天、郑清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其二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秦风遗产的继承,依法应在继承秦风遗产范围内对秦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