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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乱“挖呀挖”,小心触犯刑法

        商报济南消息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随着这首儿歌的爆火,延伸出了各种类型的“挖呀挖呀挖”,但是千万要注意,任性的“挖呀挖呀挖”,可能触犯刑法。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1月份,为偿还本村欠款,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郑刚(化名)、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郑强(化名)协商将村西原矿坑整治并将山砂出售给被告人齐江(化名)经营的砂石场,由齐江负责开采。齐江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贾(化名)对矿坑进行采挖,并将部分山砂外运至砂石场。相关部门发现前述非法采挖现象后当即制止该违法行为。经查实,非法采挖行为持续13天,共计开采5200立方米,四被告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80336元。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向被告人释法明理,告知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最终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生态修复费用支付协议,被告人齐江自愿全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554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社会危害、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四人判处刑罚,同时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在村委会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柳俊海表示,非法采矿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破坏。本案的处理,不仅能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起到良好教育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