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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多买来“山寨”奢侈鞋

消费者被判获三倍赔偿

        商报济南消息 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奢侈品来点缀生活。然而,一些不良商家瞅准商机,利用网购平台谋取非法利益。日前,秦芳(化名)花1万余元在网上买了双名牌鞋,结果经过鉴定却是假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不成,最终秦芳只好将卖家告上法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秦芳通过某平台向卖家购买某奢侈品牌鞋子一双,货款金额为11700元。秦芳于同日线上完成货款的支付。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卖家称“全新正品放心”“支持所有平台鉴定”“美国那边发出两天左右出国际物流”。秦芳在收到涉案货物后,对鞋子的真伪产生怀疑,遂在得物 APP、get平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所购涉案鞋子为假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芳从卖家处购买鞋子,双方之间形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在向秦芳出售涉案货物时,明确表示“鞋子为正品”“支持所有平台鉴定”。现买家提供其分别通过得物APP、get 平台的鉴定结果,显示其提供鉴定的鞋子为假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涉案货物为高端品牌鞋子,除鞋子本身的使用价值外,亦具有品牌附加值属性,卖家交付的商品为假货,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买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法院据此对买家要求解除其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确认。卖家应在买家向其退还涉案货物后向买家退还购物款。

  同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消费者要求增加三倍价款赔偿的前提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卖家在平台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品牌鞋子,应当认定其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卖家向买家出售的高端品牌鞋子经鉴定为假货,故应认定买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据此支持买家要求卖家赔偿其三倍价款损失的诉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韦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