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燃气改造需进邻居家施工
邻居拒绝入户改造吃官司
商报济南消息 因自家燃气管道改造,需要进入邻居屋内施工,遭到邻居拒绝后将邻居诉至法庭。这事儿法院该如何判?
家住老旧小区四楼的章婷婷,为使燃气管道不影响装修效果,依据设计图纸,请燃气公司对自家的燃气管道进行改造施工。但要完成这一改造,有一段长约2.5米的公用立管需要拆除。依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进入三楼邻居屋内进行施工。这一改造方案遭到三楼邻居的反对,多次协商未果,章婷婷将三楼邻居段明明和阚冬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单元在本次纠纷之前集体安装的住户燃气管道均通过外墙通入阳台,阚冬阳称当时是街道办和燃气公司共同出具的方案,燃气公司也表示大家当时统一要求安到阳台上。因涉案小区为老旧小区,中间户无燃气管道引入位置,所以原告要实现燃气管道从原南阳台改造至室内北侧厨房,需在室外已建管道处对接引入至室内厨房。在原告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改造后,若拆除原告室内立管,需要进入被告室内进行拆除封堵,但被告不同意原告及燃气公司进入其室内拆除原管道。原告认可其改造更改了原本从墙外设置的管道路线、在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的事实。
据本案审判长耿露介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 规定: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本案涉及的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根据相关规范文件中提及“确需设置”“确有困难”旨在明确“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是原则性要求,确有需要而不得不从楼梯间引入时,此时因存在安全隐患升高的危险,故规定了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等更为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涉案单元的燃气管道在章婷婷改造前均通过外墙通入阳台,系当时业主和燃气公司综合考虑安全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原告的改造行为确实增高了各层业主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不进行此改造亦不妨碍章婷婷使用燃气,因此不能认为其改造行为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确需设置”“确有困难”的前置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因其不满足该条规定中“必须利用”的条件,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章婷婷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耿露法官判后特别强调,警钟长鸣才能安全常在。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任何环节都不能“掉链子”, 要切实把风险查在前、把漏洞补在前,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方能真正防患于未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家住老旧小区四楼的章婷婷,为使燃气管道不影响装修效果,依据设计图纸,请燃气公司对自家的燃气管道进行改造施工。但要完成这一改造,有一段长约2.5米的公用立管需要拆除。依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进入三楼邻居屋内进行施工。这一改造方案遭到三楼邻居的反对,多次协商未果,章婷婷将三楼邻居段明明和阚冬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单元在本次纠纷之前集体安装的住户燃气管道均通过外墙通入阳台,阚冬阳称当时是街道办和燃气公司共同出具的方案,燃气公司也表示大家当时统一要求安到阳台上。因涉案小区为老旧小区,中间户无燃气管道引入位置,所以原告要实现燃气管道从原南阳台改造至室内北侧厨房,需在室外已建管道处对接引入至室内厨房。在原告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改造后,若拆除原告室内立管,需要进入被告室内进行拆除封堵,但被告不同意原告及燃气公司进入其室内拆除原管道。原告认可其改造更改了原本从墙外设置的管道路线、在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的事实。
据本案审判长耿露介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 规定: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本案涉及的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根据相关规范文件中提及“确需设置”“确有困难”旨在明确“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是原则性要求,确有需要而不得不从楼梯间引入时,此时因存在安全隐患升高的危险,故规定了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等更为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涉案单元的燃气管道在章婷婷改造前均通过外墙通入阳台,系当时业主和燃气公司综合考虑安全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原告的改造行为确实增高了各层业主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不进行此改造亦不妨碍章婷婷使用燃气,因此不能认为其改造行为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确需设置”“确有困难”的前置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因其不满足该条规定中“必须利用”的条件,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章婷婷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耿露法官判后特别强调,警钟长鸣才能安全常在。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任何环节都不能“掉链子”, 要切实把风险查在前、把漏洞补在前,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方能真正防患于未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