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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商报济南消息 头盔,犹如车上的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它可以对驾驶人起到保护作用。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不仅危险,还有可能要担责。

  李某是一名90后,女儿不到两岁,父母均已超过退休年龄。2022年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与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脑干损伤并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未积极赔偿,李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将其诉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与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记载,在发生碰撞时,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在诉讼中,李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诉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高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某辩称,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并导致脑干损伤而死亡,应减轻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面、客观地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故予以采信。高某驾驶摩托车,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时,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在本次事故中,李某受伤部位为头部,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在客观上与其脑干损伤并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即因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本案中应当减轻侵权人高某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济南高新区法院在适当范围内酌减了高某的部分赔偿责任,判令其按照50%的比例赔偿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二级法官郭鹏鲁在此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均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如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仅危险,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