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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气病他人是否应担责?

        商报济南消息 辱骂气病他人,骂人者是否应担责?原告郑峰(化名)与被告晋钢(化名)系同村村民。2022年7月,因郑峰侵占晋钢的承包地,二人发生纠纷,没想到矛盾随后升级,两人还因此闹到了法院。
  
  由于气不过,晋钢先后两次拨打郑峰电话,通话时长均在10分钟以上,且在两次通话过程中,晋钢都对郑峰有辱骂行为。通话结束后不久,郑峰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前庭周围性眩晕,其他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大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硬化、糖尿病、电解质紊乱。住院期间,郑峰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郑峰认为,其住院系晋钢的辱骂行为所致,并且还导致其经常被噩梦惊醒,遂将晋钢起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零时左右两次拨打原告的电话,对其进行言语辱骂,随后郑峰于当日住院,对郑峰的损失晋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查明,晋钢对郑峰进行辱骂的主要原因是其侵占自己的承包地,郑峰有错在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庭审中郑峰自认本身存在糖尿病基础疾病,因此晋钢对其辱骂仅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而并非全部原因。综上,法院酌定由晋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