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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从挂车上摔伤致死 车上人员责任险应理赔?

        商报济南消息 驾驶员从挂车上摔伤致死,保险公司应不应赔?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某日,冯某在驾驶货车完成货物装载后封盖挂车篷布时,不慎跌落至车头与车厢连接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冯某亲属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冯某之死系从挂车跌落导致,并非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其死亡与使用机动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货车仅投保牵引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挂车未在投保范围内,应不予理赔。协商无果,冯某亲属诉至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被保险车”不应狭义的理解为驾驶车辆行驶之动态使用,还应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装货、卸货、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设施检查等情形。基于安全驾驶及文明驾驶的要求,驾驶员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驾驶室外检查载物是否符合装载要求,车下查看路况、排除路障、临时检修车辆等,都是驾驶员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时应担负的职责,其履行注意义务的空间位置无法局限于驾驶室内,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仍由其控制和支配,应视为和在驾驶室内面临同等风险,故界定“使用被保险车”应和驾驶员履行的职责相结合。冯某系在被保险车辆装载完货物封盖篷布时,即被保险机动车静态使用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之理赔范围。
  
  同时,该《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该约定并没有明确车体是指牵引车还是挂车,从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应理解为牵引车和挂车均系车体的一部分。冯某属于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上的人员,保险公司应按照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最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近亲属保险金5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