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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聚焦】

  四种情形直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0条,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侦查取证工作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