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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问题起纠纷 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商报济南消息 年轻小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变更抚养权,合乎法律么?近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了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变更一名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

  宫风与吴雨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2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两未成年女儿均由母亲吴雨抚养,宫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两名子女年满18周岁。如遇孩子生病、事故、教育等大额支出,双方需协商分担费用。当时的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由于宫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吴雨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了宫风补交抚养费的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宫风却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一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抚养一个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的协议予以撤销,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让女方向其支付房产、股权补偿52.5万元。

  一个案件变成了两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宫风虽在济南工作,但并无固定住房,其起诉目的是为了逃避向两名婚生女儿支付抚养费,故提出了要求抚养一名子女和重新分割财产。

  鉴于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吴雨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也不能认定是宫风真心想抚养孩子,法院作出了驳回宫风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讼请求判决和要求变更一名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以维护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能正常的生活和接受教育。同时,为了减少原、被告的矛盾,对两名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两份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这两起案件如果单一的审理其中一个,很难发现宫风的诉讼意图,如果单一审理其中一案和机械的适用法条,可能会作出变更的判决,这样在客观上会损害两个未成年女儿权益。因此要对在看似合理、合法的诉求背后,结合民法典规定的基本精神、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别除个别法条的机械适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最大化。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李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