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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事高温作业 能否主张防暑降温费?

        商报济南消息 原告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请求。某公司则认为,张某从事的工作是在有空调的实验室内完成,不存在高温工作环境,且已通过发放防暑物品对高温危险进行了防范,不应当支付防暑降温费,遂在法定期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防暑降温费,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另根据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8月1日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具体到本案,某公司向张某发放的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阴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杨洪刚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对于劳动者来说防暑降温费可谓是清凉的“消暑神器”。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除此之外,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从而有力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