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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海参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商报济南消息 消费者网购海参后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商家承担十倍赔偿。这一索赔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2021年7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平台,在被告某公司购买了7盒单价为1140元一级淡干海参、2盒单价为850元的二级淡干海参,经优惠后价款共计9200元。原告自述收到货食用后有腹泻腹痛的情况发生,便委托某检测公司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要求,为不合格样品。原告遂将该公司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被告公司交付的涉案商品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被告公司以第三者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确实存有不实之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其应否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庭审中,被告公司已提交生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盟协议、代理销售协议、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所售食品的进货来源及查验义务,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公司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无可厚非,但以牟利为目的“打假”,要求天价赔偿,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和营造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环境。对此,作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应注意中文标签等相关内容,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纠纷;作为商家则应坚守诚信、规范经营、不售假卖假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之道。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