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失独老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

        商报济南消息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呢?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综合审判庭赵洪彬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秦风(化名)系老秦夫妇的独生子。2012年5月秦风与小丽登记结婚,2014年12月两人生育一子秦安(化名),孙子出生后,老秦夫妇便一直帮忙照顾抚养。2022年3月底秦风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秦风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被拒。老秦夫妇遂将小丽作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秦安出生后老秦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儿子的去世而消失。老秦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秦安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加之,小丽也无证据证明老秦夫妇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对老秦夫妇要求探望孙子秦安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本案依法支持老秦夫妇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贺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