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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修好一个月后出现异常

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市民李女士拿着电脑到某维修店维修,维修后,屏幕问题已解决,李女士使用一个月后发现电脑又出现其他异常,李女士认为,该维修店承诺过更换屏幕其实并未更换,随后将维修店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

  维修店维修人员承认原告在维修店维修电脑,这台电脑显示屏坏了,维修人员更换了显示屏,并收了300元。电脑修好后,原告将电脑取回,大概一个月,原告表示电脑光驱不能用了。

  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述其需要维修的电脑存在屏幕故障。被告进行维修,且在维修完向原告交付了上述两台电脑,原告亦当场进行验收,原告所陈述的故障均已排除,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完成维修义务。

  对于原告所认为的欺诈行为,综合各项证据及本案查明的被告经营范围、维修电脑系老旧电脑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其它维修情况,不能认定本案被告存在欺诈。虽然被告在本案维修电脑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无法提供更换的旧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应当将本次维修费用300元退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已完成基本维修义务,且不能认定其存在欺诈的故意,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其在履行维修义务时存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朱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