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冒名”侮辱他人
被告人侵害名誉须担责
商报济南消息 随着现代人生活交流方式的改变,微信已成为很多人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那在微信群里聊天是否就可以“畅所欲言”呢?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聊天群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等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秦琦(化名)向程强(化名)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秦琦与程强系同行业人员,秦琦加入了一个微信工作群,在程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群中以程强的名义发表诸如“恕我直言,在座的都很一般”“你个垃圾”等蔑视、贬低的话语言论,对此,引发群成员对“程强”产生强烈不满,进而影响了程强在该行业的发展,造成程强的名誉权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得知真实情况之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强遂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琦在主观上具有对程强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程强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秦琦的行为构成对程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权。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均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伤害。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张洪玉 张雯
秦琦与程强系同行业人员,秦琦加入了一个微信工作群,在程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群中以程强的名义发表诸如“恕我直言,在座的都很一般”“你个垃圾”等蔑视、贬低的话语言论,对此,引发群成员对“程强”产生强烈不满,进而影响了程强在该行业的发展,造成程强的名誉权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得知真实情况之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强遂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琦在主观上具有对程强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程强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秦琦的行为构成对程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权。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均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伤害。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张洪玉 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