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我省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推介工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立足于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的关键点、难点和堵点,系统全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实施宣传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提升全社会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明确了革命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提出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在展示方面,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据悉,下一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指导各地结合革命文物展示,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在各类空间、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宣传推广。结合文艺演出、非遗展示、展览展会等,融入典型案例、特色做法、主题活动,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进景区,确保宣传推介贴近群众,发挥效能。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许倩